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

2015年8月26日

  2015年8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下同)和技工学校。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第五条 市、区(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经济信息化、农业、机构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职业教育业务指导工作,并做好主管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区(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应当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就业相适应。

  第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并参与教育教学。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举办职业教育和对职业教育事业给予资助、捐赠。

  第二章 学校

  第九条 举办职业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举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举办(筹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建立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的治理机制,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意识,为学生的就业创业、职业生涯发展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设置、调整专业,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聘任专职、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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