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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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2000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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