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8第1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

2002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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