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16年9月22日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2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

  (2016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统称为道路)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公共服务设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市管道路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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