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

2016年9月30日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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