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15年12月4日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地税、公安、交通运输、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