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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15年12月4日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涂围垦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沿江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滩涂围垦。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滩涂围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15年12月4日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滩涂围垦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沿江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滩涂围垦。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滩涂围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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