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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3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6]第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命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1]第17号
2001年12月16日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
根据2006年3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6]第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命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1]第17号
2001年12月16日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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