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1]第65号

2001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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