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五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
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4]48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所得税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五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
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4]48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所得税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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