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7]13号 ),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35号

2001年10月31日

  现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准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德才表现和经营业绩,为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直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 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真实全面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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