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2016年8月18日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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