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6年修订)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6年修订)

1996年4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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