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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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2001]333号  

2001年12月11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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