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 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6月18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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