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1997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厦门市土地监察及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市政府令[1996]42号 1996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土地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和及时、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监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㈢对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可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