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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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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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