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54号
2016年7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
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精神,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
沪府发[2016]54号
2016年7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
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精神,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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