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1986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8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使乡镇、街道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包括农场、村、中小学校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乡街企业),均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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