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家庭服务员)和雇用家庭服务员的本市居民(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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