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经商),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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