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根据198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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