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4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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