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工业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1992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所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而进行的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1年以上或新购进厂2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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