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4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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