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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1996年9月3日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国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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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1996年9月3日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国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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