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发文日期:2006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活动。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地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积极参加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林地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林片、地块。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驻地部队和林业、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护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护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林地防火规划和预防、扑救林地火灾预备方案及实施措施,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及有关部门的林地防火工作;
(三)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扑救林地火灾;
(四)组织开展林地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五)进行林地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林地扑火演练;
(六)协调解决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依照本条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林地防火具体管理工作。
......
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活动。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地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积极参加预防和扑救林地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林地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林片、地块。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驻地部队和林业、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护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护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林地防火规划和预防、扑救林地火灾预备方案及实施措施,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及有关部门的林地防火工作;
(三)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扑救林地火灾;
(四)组织开展林地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五)进行林地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林地扑火演练;
(六)协调解决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依照本条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林地防火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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