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
民[1983]优46号
1983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开展对台工作,有利于团结各方面人士,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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