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3]148号

2003年10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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