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房物[2009]70号

2009年4月3日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召开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章 业 主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预登记的权利人)。

  第五条 业主可以行使下列管理权:
  一、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制止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筹集方式,并监督使用;
  七、制定、修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制定、修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
  九、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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