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Withdrawal by Insurance Companies Branches in Guangxi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Withdrawal by Insurance Companies Branches in Guangxi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6]53号

2016年6月27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深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我会决定在广西辖区开展市场退出机制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广西保监局批准,在广西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专属机构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撤销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退出保险市场。市场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控制风险;
  (二)审慎决策,妥善处理;
  (三)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动退出

  第五条 主动退出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主动申请撤销分支机构,广西保监局对其申请依法予以许可,被撤销机构退出保险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动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广西保监局提出申请,且申请撤销理由充分,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动退出市场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广西保监局批准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三章 劝导退出

  第八条 劝导退出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时,广西保监局可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函或监管建议函的方式,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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