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1999]681号
1999年7月19日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1998]1269号),现将我省的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及我省的具体项目有:
1、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0号)附表中第二项“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5%收取的规定取消。
2、被装管理费:
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附表中第四项第(二)项“被装管理费”按调拨价格的5%收取的规定取消。
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人民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3]68号)附件二第三项“被装管理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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