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537号),此文件已失效。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7号

1990年1月19日

  (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便利其开展业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统称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依照本条例来中国六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依照本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障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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