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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