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64号

2016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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