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主席令[1986]第38号  

1986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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