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年4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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