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年4月30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服务改征增值税。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平稳推进,规范操作,统一政策,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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