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年4月30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本市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本市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

  二、预缴管理
  (一)预缴登记
  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业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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