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
2001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严格依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
(一)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批准文件的原件作为登记材料;如申请人只能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要求申请人出示批准文件的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
2001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严格依法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
(一)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批准文件的原件作为登记材料;如申请人只能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要求申请人出示批准文件的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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