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0日 (92)价费字17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3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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