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此文件中《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此文件中《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此文件中《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4年11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不能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