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务院关于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
2001年11月16日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务院关于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
2001年11月16日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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