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1993]261号

1993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部门:

为了贯彻中央中共、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
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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