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4]18号 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就驻外使领馆、团、处(以下简称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有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二、配偶出国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进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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