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2月1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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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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