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5]40号

1995年1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单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内资企业由负责内资企业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外资企业由负责外资企业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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