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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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4号

1995年8月4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现根据上述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贯彻意见,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按新税制税法规定执行营业税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关于公安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线路运营权征税问题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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