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被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广播电视台、 站(包括有线广播台、 站,下同)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发射设施, 包括天线、 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
  (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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