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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